阿坝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学校开展实验教学、进行科学研究的基本场所,实验室安全是实验教学最基本的保障。为确保实验实训教学和科研的正常进行和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安全责任体系
第二条 校级层面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校长或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组长。教务处、后勤资产处、保卫处、发展规划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三条 学校与二级学院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
第四条 二级学院成立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由院长或书记担任组长,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学院教学副院长、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管理人员、教研室主任参与,教学科研办公室主任兼任实验室安全管理员。
第五条 建立实验室层面的安全责任体系,所有房间和实验场所都需要明确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二级学院与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
第三章 规章制度
第七条 学校在每一个长假和学期开学前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通过网上公示、整改通知书等合适的方式予以通知。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各实验室特点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内容包含场所、化学品、生物、辐射、电气、排污、仪器设备、安全教育等内容。
第九条 各实验室安全制度必须上墙,特别是有危险性的操作必须明确。
第十条 各实验室有仪器操作规程(含安全注意事项)、有实验操作规程(含安全注意事项,特别是对于危险性实验与操作)、安全事件有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有实验室安全检查和值班制度,且有记录。
第四章 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安全教育和培训有记录并存档。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或实验室定期开展教职工、学生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编制实验室安全手册。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通过公告栏、橱窗、网站、校务通、横幅、标语、提示牌等多种方式对实验室安全进行宣传教育。
第五章 环境和卫生
第十六条 每个房间门口挂有安全信息牌,信息包括安全责任人、涉及危险类别、防护措施和有效的应急联系电话并及时更新。特殊实验室应张贴相应的安全警示标识。实验室消防通道畅通。除生化药品室和特殊禁光实验室,各实验室须有可视窗。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通道无堆放仪器、物品现象。所有房间须有备用钥匙,由专人管理。实验楼内具有化学危害的区域附近不设置学习区。实验室卫生状况良好,实验废弃物品当日清理。危化品、实验药品有固定仓库存放,符合国家规定。有化学实验废弃物、生化固废中转站,符合国家规定。实验室内不能放置无关物品(如电动车)。实验室内不能烧煮食物,不能点可燃性蚊香,不能吸烟,不能在实验室睡觉过夜。
第六章 消防、通风和水电安全
第十八条 各实验场所(楼层)配置灭火器、烟感报警器等消防器材,灭火器配备数量合理,摆放位置合理。
第十九条 重点部位有防盗和监控设施,包括剧毒品、病原微生物和放射源存放点。
第二十条 化学和生物实验室有应急喷淋装置和洗眼设施。各实验室要定期巡检,并有巡查记录。
第二十一条 楼层或实验室配备了急救药箱,药箱不上锁。
第二十二条 对于排放有毒有味废气的实验室,配备符合要求的通风系统,有吸收过滤装置,通风系统运行正常,有定期维护、检修记录。
第二十三条 无插头插座不匹配或私自改装的现象、乱拉乱接电线现象、电线老化、使用花线和木质配电板的现象、多个大功率仪器使用同一个接线板的现象、多个接线板串联、接线板直接放在地面的现象、电源插座未固定、插座插头破损现象。
第二十四条 大功率仪器(包括空调等)有专用插座,长期不用时,应拔出电源插头、无人状态下,充电器(宝)不能充电过夜、水槽边不安装电源插座,如实在必要,应有防护挡板或防护罩。
第二十五条 下水道畅通,不存在水龙头、水管破损现象,各类链接管无老化破损现象(特别是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接口处),无自来水龙头开着时人离开的现象。
第七章 生化安全
第二十六条 化学品有序分类存放,放置位置便于查找取用、强酸与强碱、氧化剂与还原剂等分开存放、固体与液体分开存放(如在同一试剂柜中,液体需放置在下层)、化学品不存在叠放现象、腐蚀溶剂配有托盘类的二次泄漏防护容器、化学试剂标签无脱落、模糊现象、存放点通风、隔热、安全、无存放大桶试剂现象、无大量存放化学试剂现象(用量较大的试剂存量应控制在一周计划用量之内)、无试剂药品过期现象、无试剂瓶、烧瓶等开口放置的现象、对于易泄漏、挥发的试剂应存放在具有通风、吸附功能的试剂柜内。
第二十七条 剧毒品购买前须经公安部门审批,并凭证向具有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校职能部门负责校内审批,并保留资料、建立清单。
第二十八条 有规范的剧毒品处置方法。剧毒品配备专门的保险柜并固定,低闪点的剧毒品应存放在具有防爆功能的冰箱内,实行双人双锁保管。
第二十九条 与有资质的处理单位(企业)签约处置化学废弃物,二级学院有统一的化学实验废弃物标签,包含废物类别、危险类别、主要成分、产生单位、送储人、日期等信息。
第三十条 对化学废弃物进行了分类存放、包装,贴好标签,及时送学校中转站或收集点。
第三十一条 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废弃物必须进行高温高压灭菌或化学浸泡灭菌处理,并有处置的记录。高致病性生物材料废弃物处置实现溯源追踪。
第八章 仪器设备和个人防护
第三十二条 高功率的设备与电路容量相匹配、仪器设备接地良好、仪器设备使用完后及时关闭电源,包括电脑显示器电源。
第三十三条 有仪器设备运行、维护的记录。
第三十四条 对于高温、高压、高速运动、电磁辐射等特殊设备,有安全警示标识,并配备相应安全防护设施(如防护罩、防护栏、自屏蔽设施等)。
第三十五条 对于不能断电的特殊仪器设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双路供电、不间断电源等)。
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需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检定证明,操作人员需持证上岗。
第三十七条 烘箱、电阻炉无超期服役现象,不使用有故障、破损的烘箱、电阻炉。
第三十八条 未经学校管理部门许可不使用明火电炉,有许可使用明火电炉的,其使用位置周围无易燃物品,并配备了灭火器。
第三十九条 穿实验服或防护服,按需要佩戴防护眼镜(如进行化学实验、有危险的机械操作等)。
第四十条 涉及化学和高温实验时,不得佩戴隐形眼镜。
第四十一条 特殊场所(如木工实训)按需佩戴安全帽、防护帽,无长发飘散在外的现象。
第四十二条 按需佩戴防护手套(涉及不同的有害化学物质、病原微生物、高温和低温等),并正确选择不同种类和材质的手套。
第四十三条 在特殊的实验室使用呼吸器或面罩(如有挥发性毒物、溅射危险等),并正确选择种类。
第九章 事故处理与奖惩
第四十四条 发生事故时,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应立即报警。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实验室和个人,学校、二级学院有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令其限期整改。
第四十六条 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了被盗、火灾、中毒、人身重大损伤、污染、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逐级报告学院、保卫处、后勤资产管理处等有关部门和学校主管领导,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将严肃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出处理意见。对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相应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于在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及文明操作实验中有显著成绩者和事故发生时,奋力抢救生命和国家财产有突出贡献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各实验室。各实训室、公共实训场馆(含公共机房、体育训练各场馆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